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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水力碎浆机的标准》免费下载

时间:2015-06-10 08:52  来源:IMT  作者:IMT  点击:

  前言

  本标准系对ZBY91015-1989BZDSlA--2A型水力碎浆机》产品标准的修订。

  随着我国造纸工业的快速发展,水力碎浆机产品规格日益扩大,制造技术明显提高;新型大规格立式水力碎浆机还没有行业标准,ZBY91015有些内容已经跟不上发展的要求,为适应我国标准的制定和贯彻的需要,本标准对产品型号表示进行统一,对其技术内容进行扩充,以确保产品的制造质量和性能水平

 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,同时代替原轻工业部发布的专业标准ZBY91015-19890

  本标准由国家轻工业局行业管理司提出。

  本标准由全国轻工机械标准化中心归口。

  本标准起草单位:山东济宁轻工机械厂。

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王利、郭庆立。

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OB/T 2420-1998立式水力碎浆机

  1 范围

  本标 准 规 定了立式水力碎浆机(以下简称“碎浆机”)的产品分类、技术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及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等。

  本 标 准 适用于ZDSI^ -2及ZDS23-29型碎浆机。

  2 引用标准

  下 列标 准 所包含的条文,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。本标准出版时,所示版本均为有效。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,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。

  GB 1 91 -199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

  GB /T 1 958-198。形状和位置公差检测规定

  GB /T 1 4253-1993 轻工机械通用技术条件

  GB /T 1 6769-1997 金属切削机床噪声声压级测量方法

  QB /T 1 588.4-1993 轻工机械涂漆通用技术条件

  3 产品分类

  3.1 型式

  本标 准 规 定的碎浆机的结构型式,其转动轴为立式的,按使用方法可分为连续式和间歇式两种.

  

 

  

 

  4 技术要求

  4.1 一般要求

  4.1.1 碎浆机的一般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,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。

  4.1.2 碎浆机的制造应符合GB/T 14253的有关规定。

  4.2 产品性能

  4.2.1 碎浆机应能完成对浆板、损纸及废纸的碎解,其生产能力、浆料浓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

  4.2.2 碎浆机运行性能要求

  a) 槽 体 各焊接部位与浆位箱连接处应无泄漏现象;

  b) 高 压 密封水接头处应无泄漏现象;

  c) 转 子 在规定转速下,应运转平稳,无不正常现象。

  4.3 零部件加工要求

  4.3.1 主轴

  锥度 轴 颈 相对前、后支撑轴颈的公共轴线的圆跳动应不大于表2的规定。

  

 

  4-6 外观要求

  4.6门碎浆机外观不应有图样规定外的凸起、凹陷、粗糙不平和其他损伤等缺陷。

  4.6.2 零部件装配结合面边沿应整齐一致,无明显错位。

  4.6.3 碎浆机油漆层如用户无特殊要求时,应符合QB/T 1588.4的有关规定

  4.6 .4 产品标牌的字体应清晰耐久,排列整齐美观,安装位置正确、牢固。

  4.了电气系统要求

  4.7.1 电气装置和主机的金属外壳应有接地装置,接地端应位于接线的位置,并标有保护接地符号。

  4-7.2 电气装置的金属壳体或可能带电的金属件与接地螺钉间,必须保证具有可靠的电气连接。其与

  接地螺钉间的连接电阻实测值,不得超过。1几

  4.7.3 在动力电路导线和保护接地电路间施加500V d.c 时测得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M D.

  4.7.4 电气绝缘应能承受1 000 V,50 HZ交流正弦波、历时1s,而无击穿和闪络现象。

  5 试验方法

  5.1 产品性能的交验在用户进行,按制浆造纸厂的检测规范进行。

  5.2 圆跳动按GB/T 1958有关规定测量。

  5.3 转子校静平衡在导轨式静平衡架上进行。

  54 转子与筛板之间的间隙用厚度规或塞尺测量。

  5.5 空运转试验

  5.5门在规定转速下,连续运转时间不得少于1h。

  5.5.2 噪声用精度1。级的A声级计,按GB/T 16769进行测量。

  5.5.3 轴承温升用精度2.5级的测温仪在轴承表面测量。

  5.6 电气系统的检测

  采 用 目测 及电工测量仪器、仪表(如微电阻测试仪、500V 兆欧表、功率500V A以上耐压试验仪,其精度应不低于0.5级)进行检测。

  检验规则

  6.1 碎浆机须经制造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,并附有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。在特殊情况下,按制造厂与用户协议书规定也可在用户厂进行。

  6.2 碎浆机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。

  6.3 出厂检验

  6.3.1 每台碎浆机应在制造厂内进行。

  6-3-2 出厂检验项目及要求

  a) 加 工 和装配质量检验,其试验方法按5.2-5.4进行,检验结果应符合4.3,4.4的规定,其加工质量允许检查记录;

  b) 空 运 转试验按5.5规定进行,其检验结果应符合4.5规定;

  c) 外 观 质量检验采用目测或手感方法,检验结果应符合4.6规定;

  d) 电 气 系统检验按5.6 进行,检验结果应符合4.7 规定。

  64 型式检验

  6.4-1 碎浆机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。

  a) 新 产 品试制、定型鉴定时;

  6) 正 式 投产后,如结构、材料、工艺有较大改变,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;

  c) 正 式 生产一年后,应两年进行一次检验;

  (I) 国 家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

 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全部技术要求。

  65 抽样方法

  型式 检 验 按批量的5%抽样,但不少于两台。

  6.6 判定规则

  在 型 式检 验规定有效期内,出厂检验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要求,则为合格。

  7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

  7.1 标志

  7.1门每台碎浆机应在适当、明显位置固定产品标牌,内容包括

  1)产品名称、型号、采用标准号;

  b) 主要技术参数;

  c)制造日期、编号;

  d) 制造厂名。

  转子旋转方向的标记应用红色油漆涂示清楚。

  包装 标志应符合GB191的规定。

  包装

  包装应符合GB/T14253的有关规定。

  随机 文件齐全,应包括产品合格证、产品使用说明书及装箱单各一份。

  运输与贮存

  包装后的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符合铁路、陆路、水路等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。对特殊要求的产品,应规定其运输要求。

  产品贮存在干燥、通风、防雨的场所,并平稳放置,自装箱之日起六个月内产品不得发生锈蚀现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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